fjrigjwwe9r0t_Info:InfoConte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继续深入推进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指导新闻出版企业开展技术装备配置与优化工作,引导技术企业的研发方向,基于《新闻出版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软件系统需求框架》(以下简称《需求框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面向全国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软件技术服务商的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工作目标
总局将通过公开征集、评审,择优选取技术服务商,并发布《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软件技术服务商推荐名录》,推荐给参与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的出版企业,供其选择。
二、征集工作的组织 总局负责征集工作的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数字出版司负责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负责征集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汇总、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的技术服务商应征材料,组织召开评审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服务商征集工作。包括:组织本辖区内技术服务商开展应征工作,对应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及汇总上报。
三、应征技术服务商类别
《需求框架》中每个一级标题为一个类别,技术服务商应对照每个类别的具体要求进行应征。
技术服务商可对《需求框架》中的任意一个类别或多个类别进行应征,但必须对其所应征类别中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响应程度包括可实现和可部分实现。
技术服务商对《需求框架》中多个类别进行应征时,须按应征类别分别编制应征材料。
四、应征技术服务商的基本条件
1.应征技术服务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2.应征技术服务商须为中资控股且中资比例为50%(含)以上的单位,且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应征技术服务商须为所应征软件系统的制造商。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征技术服务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
(5)参加应征活动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应征技术服务商的可供应软件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6.不接受进口产品应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7.不接受联合体应征。
8.应征技术服务商应当对新闻出版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有足够认识和深入理解,具备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经验,具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实践。
9.应征技术服务商需要提供至少三个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成功案例。
10.应征技术服务商可以提供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和双软企业的资质证明。
五、应征材料的相关要求
应征材料包括基础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和应征软件系统的演示视频(光盘)。
1.基础材料的要求。
应征技术服务商应提交应征软件系统的基础材料(纸质打印装订)10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2份。
基础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征技术服务商基本情况说明;
(2)应征单位的技术响应说明;
(3)应征软件系统演示光盘的文档目录;
(4)其他证明材料。
2.应征软件系统演示视频的要求。
应征技术服务商应提交应征软件系统的功能演示视频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2份,并在光盘盘面、文档文件名称、视频片头等处注明应征类别编号及名称、应征技术服务商名称等信息。
视频文件要求:
(1)视频文件必须采用主流格式(要求采用通用播放器能够播放,如暴风影音等),每个视频文件不超过10分钟。 (2)演示视频须与技术响应说明对应。
(3)视频图像和声音必须清晰。
3.应征材料提交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本辖区技术服务商应征材料的初审和汇总,并以局发文形式将应征材料提交至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六、征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
联系人:倪薇钧、康宝中、武远明
电话:010-83138339、83138707、83138703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
联系人:马海伦、李欣、吴治强
电话:010-83140562、83140567、831405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3号
邮编:100053
附件:1.新闻出版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软件系统需求框架 2.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软件技术服务商应征材料(模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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