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平台群雄逐鹿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很快,手机出版是目前经营最稳定、收益最大的数字出版形态。汉王科技的电纸书广告铺天盖地,几乎无所不在,尽管销量锐减,但是让中国人都知道了什么是电子书,汉王其实是给整个数字出版产业做了大大的广告。而盛大文学“锦书”低价面世,给电子书市场造成极大影响。汉王电纸书销量严重下滑的主要原因是网络侵权盗版严重,免费电子书满网飞,其次是汉王书城电子书数量有限,无法给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因此,也让人们看到了电子书平台的生存价值,于是,很多省份纷纷上马电子书平台、数字出版平台。在数字图书馆、在线出版平台、手机阅读基地、网络电子书店、云图书馆等电子书流通平台中,盛大文学的云中书城、三大手机阅读基地、京东商城和当当的网上电子书店高调上线,备受关注。
盛大文学通过收购的原创网站与作者签约方式,获得授权,通过在线付费阅读、下载到PC或电子书、手机阅读等形式,向网友提供电子书。同时,通过收购的文化出版公司实现线下纸书出版,以及影视剧版权出售、网络游戏出版等,盛大文学实质是一家版权公司。
移动、电信和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分别建有自己的手机阅读基地即手机数字出版平台。但在手机运营平台上,网络文学大受欢迎,民营企业名列前茅,并且占据手机阅读的半壁江山,而传统出版社备受冷落,收入排名靠后,已经沦为手机阅读收益率的分母。《人民日报》曾以《手机阅读:谁的快乐,谁的痛?》为题,报道了手机阅读快速增长暴露出来的版权问题和“三低三俗”问题,值得社会关注和政府主管部门深思。
另外,还有新浪爱问、豆丁网、豆瓣网、淘花网等电子书流通平台。当当网和京东网都已上线电子书店,各种促销活动层出不穷,竞争异常激烈。百度文库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作家的压力下,也调整了商业模式,分离出百度阅读,倡导新的版权保护理念,与文著协展开合作,并且逐渐获得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而国外的苹果网上应用商店(App store)由于通过应用软件向网民提供各种电子书服务,涉嫌以新形式侵犯作家和出版者利益,饱受质疑,作家维权联盟公司和有关出版社已经对其起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公布了维权热线,受理作家和出版社对苹果侵权的投诉,同时积极调查取证,准备随时向苹果展开维权行动。
现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已达九家,多个省市在竞争第十家也就是最后一家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但是花落谁手,基本没有悬念,应该非北京莫属。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是集数字内容资源、技术平台和运营于一体的产业园区,应该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如何建设数字出版基地,打通数字出版产业链,为数字出版产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需要各地冷静思考,谨慎行事。专门创作、生产内容的作者、出版社、报刊社参与基地的程度,应该是考察基地建设成功与否的一个主要指标。
数字版权纠纷缘何频发
近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电纸书预装“二十五史”,人民文学出版社就贾平凹小说《古炉》数字版权起诉网易,《新京报》起诉苹果应用软件开发商,韩寒等22位作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等起诉苹果网上应用商店等一批数字版权纠纷案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数字出版企业、数字内容集成商需要获得海量数字版权作品授权,经过数字化加工处理后,通过各种渠道、硬件终端或软件,提供给公众。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让“数字版权”这个概念进入公众视野。在产业发展的同时,数字版权纠纷也不断发生,而且大都由于数字出版技术而发生,社会影响大,对权利人的伤害也更大。
比较常见的现象是,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或者数字出版授权合同对电子版权、数字版权约定不清;没有获得授权和转授权的单位见利忘义,越权提供转授权;代理商、运营商虚假授权;作者和出版社双重授权,重复授权;数字出版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数字出版商版权审核不严;平台商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或原则性规定,推出鼓励网友上传作品、鼓励开发商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等商业模式,将数字版权授权风险试图转嫁等。还有数字出版商伪造权利人授权文件,编造作者签名,私刻出版社公章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数字出版商要求权利人提供专有或者独家授权,导致数字资源被个别大企业垄断,权利人有苦难言。数字出版平台之间,作者、出版商与运营商、与平台之间的数字版权纠纷层出不穷。一句话,都是数字出版惹的祸。
移动、电信、联通的手机阅读基地由于自行设计的数字版权授权标准不专业、审核不严,存在大量侵权问题,同时由于其强势地位,根本不给权利人分成比例的决定权,作家和出版社被手机运营商“围剿”,手机阅读商业模式多被作家和出版社诟病。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特色。著作权人在数字版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在侵权数量达到起刑标准时,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罚没、查扣复制品和侵权设备等。近年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连续多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如江苏徐州万松网文字作品侵权案、江苏徐州小说520网文字作品侵权案,被告除被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外,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数字版权侵权纠纷多以和解、调解结案。如湖北作家朱金泰曾就《赶尸笔记》向法院起诉百度,最终法院主持调解,获赔2万元。
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的困境
2011年初,著名作家贾平凹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古炉》。由于贾平凹将该书电子版权授予网易公司,人文社遂将网易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古炉》电子版权到底控制在谁手中?人文社是否有权起诉网易?贾平凹是否有权将电子版权授予网易?网易获得的电子版权授权是否有效?真的是贾平凹见钱眼开,将数字版权“一女二嫁”,重复授权,还是人文社无权授权?其实,这场纠纷暴露了目前火热的数字出版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更暴露了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产业如何调整发展战略获得新生的问题,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还有很多困境待解。
首先,传统出版界对数字版权的认识有三大误区:
误区一:版权是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或障碍。数字出版也是在运营版权,是版权作品的传播和版权的流转,版权是作品的灵魂,是数字出版无法越过的坎儿。离开版权内容资源,数字出版企业没有竞争力,数字版权内容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础。海量作品数字版权授权难才是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问题。
误区二:专有出版权包括数字版权。某出版社领导公开宣称专有出版权包括数字版权,数字版权是专有出版权的延伸,出版社对作品进行了策划、编辑加工、营销、发行、版式设计等,获得了专有出版权,因此就获得了数字版权。实践中,持有“版之不存,权将焉附?”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事实上,数字版权、电子版权都不是法律概念,但是与出版权同属于作者享有的十七项著作权利之列。目前在中国,个人不能成立出版社,自己无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出版权,因此,必须通过享有出版资质的传统出版社来实现,数字版权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版权和出版权都是各自独立的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误区三:有授权等于可以转授权。有些出版社要求作者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即将数字版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作为图书的出版者,在获得数字版权授权后,不一定有权转授权。可能合同仅仅约定出版者有权自己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和运营,而没有可以转授权的权利。这个需要作者明辨。
其次,出版社版权意识亟待加强。有的社内部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的数字版权管理手段和制度。出版合同不规范,数字版权归属不清,对自家家底不清楚。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作者和出版社分头授权,造成双重授权等问题。
前几天某地方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微博公开指责京东侵权,公布的一份授权文件至少经过两手,但是后来发现是京东与该社领导直接签字授权了。
第三,一些出版社对数字出版产业前景认识不足,不了解数字出版产业的商业模式,对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之间的关系还多停留在挑战多于机遇的认识层面,没有危机感。
第四,定位不清。除了出版社拥有教材、辞书等图书的著作权和作者将著作权或者数字版权转让给出版社之外,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出版社一般都应该是代理人角色。很多出版社片面强调自身的投入,与作者争抢数字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草根作者,出版社都表现出了国企的强势地位,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保留,而强加给作者一些义务。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在出版合同中,出版社享有一切权利,而我们只是尽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的代理权。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约定不合法或不公平。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当然,渠道和运营商的强势地位和不容乐观的网络侵权盗版环境,也导致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举步维艰。
对我国数字出版发展的建议
数字时代已经到来,出版社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数字版权资源的占有、管理、运用和维护,如何向数字出版要效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版权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出版社应该提高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前景的认识,既不能过于悲观,畏手畏脚,停滞不前,也不能盲目上马平台,大把投钱,应该加强对数字出版产业商业模式的了解,提高谈判和经营能力,制定数字出版发展战略。最重要的是规范图书出版合同,明确每本书的数字版权归属,明确自身定位,与作者建立公平、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如果固守陈旧观念,视数字出版为洪水猛兽,忽视数字出版的发展,恐怕很难在未来市场中立足,容易被淘汰出局。
第二,出版社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版权。各人自扫门前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数字出版商、平台和运营商要有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没有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版权内容,数字出版产业根本无从谈起。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让创作、生产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受到合理尊重,得到合理回报和有效保护。在利益分配上,数字出版商、平台和运营商要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收益,不能让著作权人只付出没回报,要构建和谐公平、平等互利的数字出版产业链。这是平台、运营商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如果一个商业模式对广大权利人利益造成大规模伤害,产业发展格局受到严重影响,这就不是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
第四,顺应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由于面对数字出版商,个人或者中小出版社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实现平等谈判,所以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专业优势,向数字出版商“一揽子”授权会员作品,可以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传统出版社在数字出版方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战,很难形成合纵连横的格局,因此,加强与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在推广作品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拧成一股绳,不但可以增强谈判实力,有效改变单体出版社面对强势平台和运营商的不平等和弱势地位,还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速度和广度,另外还可以大大降低维权成本。文著协代表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与亚马逊、手机运营商等主动开展合作,就是有力的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该是解决数字版权授权和维护数字出版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五,建立国家级数字版权资源平台和交易平台,建立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的平台。平台应该承载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功能,应该与现有的版权登记机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出版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没必要在各地一窝蜂地都建设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金和资源的巨大浪费。文著协已经与亚马逊展开合作,并在着力打造“中国电子书海外版权推广平台”,利用海外资源和渠道,为广大作者和中小出版社搭建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的平台。有关部门可以支持针对不同作品建立一个或几个完整、权威的国家级基础数字版权内容数据中心。现在很多电子书加工企业没有统一的标准,文本内容也缺乏权威性。
第六,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监管和指导。据了解,数字出版涉及20几个部委,其中工信、公安、文化等部门比较强势,协调难度可见一斑。
为此,建议:1.检查数字出版商、运营商是否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营,加强规范和引导。有媒体报道,十几万家网站都在做数字出版,但是都没有新闻出版总署的互联网出版资质。2.检查数字出版企业传播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手机阅读低俗现象不容忽视。3.检查版权授权,鼓励、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数字出版,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中授权,集体管理和集中授权,是降低数字版权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提高作品传播速度和效率的最佳手段。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对于大规模、影响广、危害大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给侵权盗版企业以足够的震慑,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工信部近年开展的网络专项治理行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5.完善数字版权纠纷调解机制。需要版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认可、支持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开展民间调解。调解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最经济、最便捷方式。
第七,尽快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出台有关政策。《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都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权利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避风港原则”再也不应该是网络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了。法定赔偿额也应该与时俱进,提高到足以打击和震慑网络侵权盗版的标准。
第八,加快对跨界人才的培养。数字出版产业是将传统出版业和新兴技术完美结合的朝阳产业,非常需要熟悉版权交易和市场运作、精通信息技术的跨界人才。同时,国家应该加强这类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