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rigjwwe9r0t_Info:InfoContent 前 言
如果以最早的手摇式留声机所用的LP唱片的出版作为世界音像制品出版业的开端,世界音像制品出版业诞生也只有约一个世纪的时间。全球音像行业在这短短的一个世纪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在已进入了激光和数码时代,其产值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上规模,加大发展力度。由于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我国音像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已将发展音像业作为出版行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初步理顺了音像管理体制,并于2001年12月颁布了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大了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这些都为音像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音像业要获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准则。但是,目前音像制品的出版规律,乃至出版工作的基本操作过程仍处于摸索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笔者对实践中已基本形成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做法,予以总结、归纳,结合新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整理出《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流程》,以期抛砖引玉。
1 总 述
1.1 本文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DAT等)、录像带(VT等)、唱片(LP)、激光唱盘(CD、MD、Audio-DVD、HDCD、SACD等)、激光视盘(VCD、SVCD、DVD等)和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1.2 本文所述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包含音像制品从策划、编辑、制作、复制到发行的全过程。
1.3 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应当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1.4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不能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5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音像制品不能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能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6 音像制品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以保证其内容符合国家的规定。出版社和社领导必须对本社所出版的音像制品负责,而不仅仅是由具体的责任编辑负责。
2 策划、组稿与确定选题
2.1 出版社编辑必须很好地把握本社的办社宗旨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开始选题的策划和组稿工作。
2.2 选准适合音像制品表达的出版题材和资源。适合音像制品表达的出版题材和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音乐和歌曲。一类是纯音乐作品,主要是以乐器来演奏的,如贝多芬的《英雄》交响曲等;另一类是以人声演唱的歌曲,如湖北利川民歌《龙船调》等。
2.2.2 电影、电视剧、歌剧和戏曲戏剧、曲艺等。
2.2.3 教学类。如教小孩子学唱歌、学画画的,辅导学生学习功课,辅导人们学习外语,如此等等方面的题材。
2.2.4 娱乐类。包括各种文艺演出、晚会等的录音录像资料。
2.2.5 宣传介绍类。如一些大公司对本单位及其服务或者产品的宣传介绍录像资料片等。
2.3 在策划和组稿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基本思路:
2.3.1 以本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本地作者原创作品的出版资源为主。
2.3.2 以与本社办社宗旨和思路相关的社会各领域的出版资源为主。
2.3.3 以反映中华文化特色的出版资源为主,适当引进国外优秀的音像制品。
2.4 在对符合思路的出版资源进行充分优选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音像制品选题构想。
2.5 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对音像制品选题构想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确立音像制品选题。
2.6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2.7 根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凡属于下列范围的选题,都要按要求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出版发行: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境外版权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除了上述备案范围,还要注意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的备案选题范围。
2.8 出版社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2.8.1 备案申请报告。
2.8.2 选题、文稿、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2.8.3 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2.9 将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出版社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即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备案的选题,出版社即可安排实施。
2.10 出版社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年度出版选题计划报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选题,出版社即可安排出版。
2.11 申报选题,向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理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书:
2.11.1 申报选题的报告,对所报选题的总体情况作出简要说明。
2.11.2 具体选题表。选题表必须含有下列内容:选题序号,选题名称,内容简介,载体形式,盘(片)数,责任编辑,预计出版时间,社领导签字。
2.12 对于引进境外版权选题,按照国家规定,要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2.1 著作权认证和登记。向所在地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引进版权选题的著作权认证和登记的申请,由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版权局申报,由国家版权局与相关的境外著作权服务机构联系认证事宜。实际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表国家版权局受理涉外著作权的认证工作。经过认证机构开具证书或确认无误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给予合同登记,发放合同登记号。该号码由出版社代号、年代号及序列号三部分组成。经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证登记的合同,需由国家版权局进行核准,并发放批复。每个节目发放一张批复,该批复正本送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部门即文化部,副本留国家版权局备案。只有通过版权认证并得到批复的引进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文化部才受理其内容审查申请。
出版社须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认证和登记的报告;
(2)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书;
(3)境外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简介。
2.12.2 内容审查。引进境外音像制品,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即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对拟引进的音像制品进行内容审查,其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如下:
需要提供境外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书、拟引进的音像制品实体样品。具体包括: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原始版权认证文件以及信号清晰、内容完整的音像制品样品。只有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音像制品样品备齐后,文化部方予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待备齐有关材料后再受理。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经过对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出版社可据此办理下一步的出版手续;未批准的,不得出版。
2.13 只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出版的选题,出版社才可以安排出版。
2.14 根据选题总体构思组织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乃至已初步制作完成的音像资料。
2.15 在组织以上资料时,最好按照制作的要求以特定的文档格式来收集各类资料。如文字稿在提供纸质打印稿的同时,还要提供数字化文档;在提供图片资料的同时,还要提供该图片的一定的分辨率的“.tiff”格式,或者“.jpg”等格式的数字化文件;对于音频资料,要求提供模拟录音带,或者提供数字化录音资料;对于视频资料,要求提供Beta格式录像带,或者提供avi、mpeg等格式的数字化资料。
2.16 对组织起来的资料按照编辑要求和出版规范进行整理加工。
2.17 根据选题策划构思和整理加工好的资料,写出策划书和编辑制作大纲。
3 制 作
3.1 出版社策划的音像制品选题,可以委托专门的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出版社也可以自行制作。
3.2 要结合选题题材特点和已有及可以获取的资料的特征,充分运用现代音像技术,艺术地表现主题。
3.3 出版社委托专门的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的选题,要注意编辑意图的落实,要保证选题策划书和编辑制作大纲的完整性、艺术性、创造性的落实。
3.4 将制作完成的音像制品做成源盘或源带,他们可以是Beta录像带、DAT数字录音带或者是CD-R。
4 审 稿
4.1 在审稿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编辑责任制度。编辑审稿工作是音像制品出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好编辑审稿工作是实现出版计划、提高音像制品质量的关键,也是保证音像制品内容不出问题的前提。编辑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种:一为“三审制”,即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和总编辑终审;二为音像制品出版社社长或者总编辑、主编责任制;三为责任编辑制。
4.2 对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选题予以初审,首先要确定选题是否是需要备案的重大选题或者是需要专题报批的选题。如果是,就必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或专题报批手续,获准出版的,才可以进入下一步的出版工作程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步的出版工作程序。
4.3 音像制品不论是由出版社自行制作或者委托音像制品制作公司制作,都要按以下几点开展审稿工作:
4.3.1 在制作开始之前,就要根据国家关于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的相关规定,对文字稿和图片、音频、视频资料进行审核,在确保无误后,即可进入各类资料的加工工作。
4.3.2 对于文字稿,在处理之后,还必须输出纸质打印稿,再一次进行审核,如有差错,就要改正过来,直至符合出版质量标准。
4.3.3 在制作过程中,必须始终跟踪审核,防止资料在整合过程中出现差错。
4.3.4 在初步制作完成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再次予以审核:
(1)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
(2)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是否有错;
(3)音频录音质量和视频摄制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4)界面是否与主题相关,是否美观;
(5)文字、配音、图片、视频是否同步或协调一致;
(6)音像制品附加的相关纸制资料是否符合编辑要求和出版规范;
(7)出版著录事项是否完整得当或者有错。
(8)如果音像制品是已经制作好的并提供了源盘,要求制作者加入完整的出版著录事项,或者由出版社自行加入
如果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问题,就要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4.3.5 在终审符合要求后,即可以制作供复制使用的源盘(现在一般为CD-R)。
5 盘面与包装的设计和制作
5.1 在复制之前,要设计好音像制品盘面的印刷内容。盘面除了有背景图案,还应当有以下著录事项:
5.1.1 音像制品名称。
5.1.2 音像制品载体类别,即LP、CD、AT、VCD、DVD等。
5.1.3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名称。
5.1.4 制作者名称。
5.1.5 音像制品专用版号(ISRC)。
5.1.6 如果是引进境外版权的,还应当有著作权登记证号和内容审查审批文号。
5.2 盘面内容要求美观、新颖、突出主题,标题要醒目,著录事项必须完整、清楚。
5.3 盘面内容审核无误,符合要求,就可以制作成电子文件或输出单色或彩色软片备用。
5.4 音像制品的外包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计,但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标注以下著录事项:
5.4.1 音像制品名称。
5.4.2 音像制品载体类别,即LP、CD、AT、VCD、DVD等。
5.4.3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时间、版次,出版社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址。
5.4.4 制作者名称,主要制作人员。
5.4.5 责任编辑、策划人、出品人、监制。
5.4.6 音像制品专用版号(ISRC)。
5.4.7 如果是引进境外版权的,还应当有著作权登记证号和内容审查审批文号。
5.4.8 音像制品条形码(一般皆称作条码)。
5.5 联系包装制作单位,让其按照设计要求和所需数量制作出音像制品包装盒。
5.6 申请音像制品条码的要求是:
5.6.1 出版社填好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和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清单》(已出版的音像制品),报送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5.6.2 将由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过并盖章的《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和《音像制品清单》送交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办理条码,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将按照出版社要求制作标准的或者缩小一点的音像制品条码软片交出版社备用。
5.7 使用音像制品条码的要求是:
5.7.1 条码必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制作的音像制品条码软片原大印刷,不能擅自缩小或者放大,条码软片的标准尺寸为38×13mm。
5.7.2 条码必须印制在彩封、封套(外包装)背面的显著位置。
5.7.3 要按规定的条和空的搭配颜色来设计和印制条码,不能随意搭配条与空的颜色,否则会影响条码扫描识别设备对条码所含信息的正确识别。条与空颜色的正确搭配见下表。
条
空 |
白 |
红 |
黄 |
蓝或绿 |
深棕 |
黑 |
白 |
× |
× |
× |
√ |
√ |
√! |
红 |
× |
× |
× |
√ |
√ |
√ |
黄 |
× |
× |
× |
√ |
√ |
√ |
蓝或绿 |
× |
× |
× |
× |
× |
× |
深 棕 |
× |
× |
× |
× |
× |
× |
黑 |
× |
× |
× |
× |
× |
× |
备 注 |
“×”表示不可搭配,“√”表示是正确的搭配,“√!”表示是最佳搭配。 |
6 复 制
6.1 出版社必须凭如实填好的《音像制品清单》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供委托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用。
6.2 如果音像制品是以光盘为载体的,出版社可将已制作好的音像制品源盘交给光盘母盘刻录单位制作出音像制品母盘备用,出版社也可以委托光盘子盘复制单位代为联系制作母盘。
6.3 出版社联系好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将母盘和已设计好的盘面软片交给复制单位,并给复制单位开具《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复制单位凭此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
6.4 出版社对复制的音像制品进行质量检测,如果存在问题,可与复制单位协商解决。
6.5 音像制品复制完毕后,出版社要将《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一联自留存档,并将红色的一联连同音像制品样品送交出版社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复制单位要自留一联《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存档,一联交给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6 出版社可以将已印制好的音像制品外包装运至复制单位,委托复制单位包装,也可以自行包装。已包装好的音像制品可予以发行。
7 发 行
7.1 出版社可以委托专门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发行音像制品,也可以自办发行。
7.2 音像制品选题在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时,就可以开始征订。如果能够在征订时提供一个能体现出该音像制品主要特征风貌的演示盘用于演示,其效果就比较好。如果在征订时有已复制好的成品盘用于演示,则征订效果会更好。
8 样 品
8.1 音像制品复制并包装完毕以后,要在30日内将样品向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交样品各一份。
8.2 在向各有关单位缴送样品时,要按照规定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缴送音像制品样品清单》一式二份,随样品交给收取样品单位。收取样品单位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字并盖上公章后,将其中一份退交缴送样品单位。
8.3 出版社每出版一个音像制品,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样品,以作为本社重要历史档案。
9 统计及工作总结
9.1 出版社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出版总署报出有关出版情况的报表及统计资料。
9.2 出版社最好在每年7月初向所在地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交送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半年工作总结,每年年底(或次年1月初)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交送当年(或上年度)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总结,以便于国家掌握音像制品出版发展状况。工作总结须包含以下的内容:
9.2.1 本年度申报音像制品选题数。
9.2.2 实际出版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包括已开出复制委托书但还未复制出的音像制品),总盘(片)数,录音录像制品等各自所占的品种数和盘(片)数。
9.2.3 自主策划、制作的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
9.2.4 与国内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合作出版的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
9.2.5 买境外版权出版的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其中属于国内的外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各为多少,通过版权代理商买境外版权的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各为多少,出版社直接从海外买进版权的音像制品的总品种数和总盘(片)数各为多少。
9.2.6 总复制盘(片)数,其中本年度新出版品种的总复制数为多少,往年度出版物在本年度重新复制的总盘(片)数为多少。
9.2.7 总发行盘(片)数和实洋数,其中出版社自己发行盘(片)数和实洋数各为多少,委托其他发行单位发行盘(片)数和实洋数各为多少。
9.2.8 对本社音像制品出版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9.2.9 对如何搞好下一步的音像制品出版工作的安排、考虑、打算。
9.2.10 对音像制品出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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