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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印刷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发布时间:2010-11-17 【选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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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
    出版企业出版发行的应税出版物,应按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出版企业出版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版企业,则适用6%的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所列举的7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印刷企业出售自产的印刷品应缴纳增值税。印刷企业出售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出售其他印刷品适用17%的税率。印刷企业提供加工劳务,也应缴纳17%的增值税。印刷企业提供加工书刊、报纸、资料等劳务代垫纸张的,视同销售自制产品,分别适用13%或17%的税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印刷企业,则适用6%的征收率。
    (2)营业税。
    印刷企业、出版企业兼营广告服务等营业税应税业务所取得的营业额应按适用率计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出版企业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科目的广告业征收5%的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8)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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